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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FSC认证应该遵循哪些原则、淮安GMP认证需要多少钱?
  • GMP标准介绍

    GMP是英文单词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的缩写,它初是由美国坦普尔大学6名教授编写制订,20世纪60-70年代的欧美发达国家以法令形式加以颁布,要求制药企业广泛采用。中国自1988年正式推广GMP标准以来,先后于1992年和199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GMP要求在机构、人员、厂房、设施设备、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销售与回收、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自检等方面都必须制订系统的、规范化的规程,通过执行这一系列的规程,藉以达到一个共同的目的:

     

    防止不同药物或其成份之间发生混杂;

     

    防止由其它药物或其它物质带来的交叉污染;防止差错与计量传递和信息传递失真;

     

    防止遗漏任何生和检验步骤的事故发生;

     

    防止任意操作及不执行标准与低限投料等违章违法事故发生;

     

    制订和实施GMP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证人们用药安全有效;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药品生产企业,使企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实施GMP是政府和法律赋予制药行业的责任,并且也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实行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的需要----因为药品生产企业若未通过GMP认证,就可能被拒之于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之外。

     

    由此可见,GMP的推行不仅是药品生产企业对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高度负责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企业的重要象征,也是企业和产品竞争力的重要保证,是与国际标准接轨,使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先决条件。因此可以说,实施GMP标准是药品生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通过GMP认证是产品通向世界的"准入证"。

     

     一、 欧盟药品监管机构简介

     

    欧盟药品监管机构,即欧洲药品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简称EMA),其前身(2004年前)为欧洲药品评价局(European Agency for the Evaluation of Medical Products,简称EMEA),于1993年依法成立,自1995年开始正式受理欧盟各成员国人用和兽用专卖药品的上市申请。该局办事机构在伦敦,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申请上市的新药进行技术审评和监督管理,具体有以下六方面:1.向成员国当局和欧洲委员会提供人用药品和兽用药品在质量、安全、疗效方面的科学意见;2.动员各成员国现有的力量,组建一支多国性专家队伍,以实现对申请上市许可的新药申报资料实行一次性审评;3.在欧盟内为药品审批、监督(或药品的撤销)建立一整套快速、高效、高透明度的工作程序;4.加强对上市药品的监督,协调各成员国的药品警惕工作和GMP、GCP、GLP的监督工作;5.为制药公司提供法规和科学技术方面的咨询服务;6.建立必要的数据库和现代视听通讯设备,促进药品审评监督及管理的情报信息工作。

     

    欧盟各成员国有各自的药品监管机构,行政上与EMA虽无联系,但承担了所在国药品审批互认程序和分散程序、EMA委派的监督检查和所在国的日常监督检查、所在国药品上市后疗效与安全性监控等工作。

     

    二、欧盟对药品上市申请的审批程序

     

    欧盟药品上市审批程序可概括为“两层机构、三种程序”,即欧盟和各成员国的药品管理局两层机构;欧盟的集中申请程序,多个成员国之间共识认可的非集中申请程序和在一个成员国申请上市的一国申请程序。其中,EMEA执行“集中程序”;成员国当局执行“非集中程序”和“一国程序”。在非集中程序过程中,如果成员国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时,由EMEA负责予以仲裁。

     

    集中程序是一种统一、简捷的审批程序。遵循这一程序,一个新药产品仅需经一次申请、一次审评、一次批准即可在欧盟所有成员国销售。凡采用重组DNA、基因表达和单克隆抗体等生物技术生产的产品,必须遵循集中程序。其他如采用了新技术生产的药品、新化学实体或在作用机制、适应证方面具有新颖性的产品,其生产企业也可以选择这一程序。非成员国向欧盟申请上市的上述药品亦按此程序向EMEA申请。

     

    除必须采用集中申请程序的生物技术外,自1995年1月1日起,制药企业希望自己生产的药品能在多个成员国上市,因此制定了非集中申请程序。其具体过程为:生产企业先向一个成员国当局提交上市申请及技术资料,经审评,如果该局同意上市,应在210天内写出评价报告。若申请者在同时或其后向其他成员国当局申请上市,这些成员国可暂停审评。待一成员国批准该药上市后,申请者可以请求一成员国写出有关该药的新评价报告(包括上市后评价),送至其他成员国,进入共识过程(又叫互认过程)。其他成员国在接到申请及评价报告后90天内必须作出反应,如果意见一致,则可予以上市许可,如果有严重的意见分歧,则提交EMEA的CPMP(人用专卖药品委员会)予以仲裁。

     

    欧盟GMP的演进  

    1970年10月,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在“关于药品生产的现场检查的互认协定”主题下成立了药品检查条约组织(PIC)。1995年欧盟成立,PIC在接受新成员的问题上出现了与欧盟法律的不相容性,因为只有欧盟委员会才被允许与欧洲以外的国家签署协议,而欧盟委员会本身并不是PIC成员,作为一种变通的方式,PIC采用各国卫生当局之间的合作协议来代替国家之间的法定条约,成立了以协作方案方式构成的协议组织PIC Scheme(药品检查合作计划组织)。1995年2月,PIC与PIC Scheme共同工作,统称为PICS。PICS的目的是促进各参与国药品GMP检查当局的联系以及保持相互间的信任,交换GMP检查及相关领域的信息、经验,并提供对检查员的培训。

     

    PICS基于药品认证互认的目的,专门针对药品GMP监督检查的质量提出了严格要求,具体概括如下:1.建立了检查员管理的系列规定,详细规定了检查员的资质要求、职责、培训等。2.建立了检查的文件体系,以确保检查机构的所有活动均通过标准操作规程(SOP)明确描述,包括培训、检查、检查报告、处理投诉、许可证管理(发放、吊销及撤回)、证书、文件管理、计划和处理上诉等。3.对于检查记录有详细的书写要求,且与检查活动相关的记录至少应保存3个完整的检查周期或者6年。4.有明确的对生产企业实施检查的程序规定。对于生产企业的检查,至少每年一次或两年一次。5.制定了检查质量手册,其中对质量方针、GMP检查的法律地位、检查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等均有详细规定。6.制订了关于保密性方面的工作人员守则,要求所有工作人员都应书面承诺不向三方泄露任何关于当事人商业信息的情况。7.建立了GMP检查机构内部审核和定期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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